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不具備公信力債權人有可能無法優(yōu)先受償
2022年03月08日 轉摘自:自法務之家
《民法典》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甭蓭熖崾驹跈嗬|押中,登記簿不具有公信力,辦理了質押登記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存在,在質權人不能舉證責任應收賬款真實性存在的情況下,其仍然不能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分析如下:
一、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本身不能證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1、人民銀行不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秳赢a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辦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2、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簿不具有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517頁:“在權利質押中,登記簿不具有公信力,辦理了質押登記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存在,在質權人不能舉證責任應收賬款真實性存在的情況下,其仍然不能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鑒于在動產和權利擔保中,登記簿僅具有警示和確定優(yōu)先順序的功能,不像不動產登記簿那樣具有公信力,故辦理質押登記這一事實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
二、應收賬款辦理質押登記后,質權人不能證明應收賬款真實性的,也無權優(yōu)先受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規(guī)定: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帧?/DIV>
三、應收賬款即使真實,質權人沒有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時,債權人也有可能無法優(yōu)先受償。1、應收賬款出質后未通知次債務人的,對次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規(guī)定: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2、應收賬款質押通知的作用實際是質權人可以憑此通知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債權的條件并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上海二中院(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444號案件(裁判日期:2015年11月23日),法院認為質權人享有質權,取得了債務受領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代債務人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做出給付;另外,從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本身的性質看,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的作用實際是質權人可以憑此通知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債權的條件并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經通知后,質權人便可以對抗次債務人,并向其指明應收賬款債務的履行對象變更為質權人。
四、應收賬款質押名為擔保物權,但卻沒有一般擔保物權的對世屬性。依據(jù)民法理論物權因公示而產生對世性,相對于債權的相對性更能保護權利人。物權是對世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其義務主體涉及權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權的變動和擁有不再僅僅是權利人自己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物權的公示就是指以公開的方式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表明,物權人的對抗效力和排他效力是以第三人知道他享有所有權為前提的?!拔锏年P系只能對抗受公示而知情的人?!倍餀嘁袑κ佬院团潘裕捅仨毻ㄟ^一定方式使其具有可識別的外觀性,公示就是迄今為止最為有力的方式。應收賬款質押依據(jù)《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成立后,依據(jù)一般物權原理包括債務人的債務人(以下簡稱“次債務人”)即使在不知道應收賬款質押的情況下,也受到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約束,即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后次債務人在不知情的條件下向債務人償還債務,不產生債務清償?shù)姆尚Я?。但在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后,不知情的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償還債務(不論善意與否)均導致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有效消滅。應收賬款因債務人的履行而滅失,應收賬款質押自然滅失。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不能對抗不知情的次債務人。
五、債務人以概括應收賬款質押的,應收賬款質權并未有效設立。裁判要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及登記的質押財產僅概括性描述為出質人自合同簽訂之日及之后,現(xiàn)在或將來、實際或可能發(fā)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及相關權利、利益。該描述對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數(shù)量及狀況等基本要素均未明確,故雙方雖對案涉質押合同辦理了質押登記,但質權并未有效設立。 案件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寧商終字第701號判決書。
綜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后,質權人一定要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真實性后,才放款。
(公司風險管理部供稿)